朋友父親是一間補習班的老師,其工時為部份工時制,最近家裡生變,需要請假處理事情
公司方面照勞基法走,其假計算方式與勞基法相符,單位以小時計,這邊沒問題。
而公司方面有關於開班招生人數的績效獎金,人數達標,每月有500的
獎金於薪資發放時列入獎金明細,現在因為要請假多日,公司方面是說那休假幾日的績效
獎金將按比例給代課的老師,這邊我覺得是OK的,但朋友父親從其他網頁看到說:
「績效獎金如係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
而當初招生時,他有一起擺攤負責,所以他認為就算請假,那幾天還是要給他。
朋友問我這問題時,我當下是跟她說那個績效獎金應該是要給代課老師沒錯,只是她父親
就一直認為這是工資,就是要給。
所以想請教的是,究竟這筆獎金是否可按比例給代課老師,還是應該全部都給朋友父親?
煩請版友幫忙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