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3,下班前被老闆找進去會議室說進公司以來都沒達標業績
認為我不適合這間公司,同時公司也沒辦法養一個沒有達標過的員工
請我在1/10離開
會給非自願離職書,也會給半個月的資遣費,是優於勞基法的
我有和老闆求情說是否可以讓我做到1/31做滿1個月呢?
老闆是沒有正面回應
尾牙也算是確認不會(=不適合)參加了
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我是在去年6/3到公司報到
到昨天1/3為止剛好7個月
查過資料應該是要有10天預告期
這樣我是否可以和老闆主張應該至少要到1/13才對?
2.我們公司是優於勞基法給我們特休
我昨天上系統查過是7天
請問這樣我被離職後,我可以要求7天還是3天(勞基法基準)的換錢嗎?
3.查過法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我有2天謀職假
如果我沒有動用(找不到公司面試我)
那麼請問這個可以換錢嗎?
年前被請走,真的很難過(心情和實際生活上都是)
沒有達標過業績目標也可以是一個原因,不知道可以說什麼
只是覺得老闆刻意選在過年前,也是,唉。
有點不知道在週末的時候可以問誰,所以只能來PTT問問看了
先謝謝願意回覆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