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沒想到我也有來發文的一天 嗚嗚
當初應徵這家不到20人的小公司的業務職缺 前三個月試用期保底30000
11/4到職第一天
12/4因人手不足轉調至其他部門協助
12/30老闆約談我 說了一些我讓他不滿意的地方 其實當下超級難過 明明有努力 卻被他
說的一文不值 雖然自己也有不夠好的地方 但感受好差呀 老闆也明說我不適合這裡
總之那天最後結果 老闆讓我降薪為27000再轉另一個部門當助理 試用10天到1/9表現再不
好就直接拜拜
而到現在我還不知道我的去留.....
想請問 以上情形是合法合理的嗎?
照法律就算試用期也算資遣 會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和資遣費吧?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