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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23:18 聯合報 記者陳秋雲/台中報導
依照勞基法規定,1月24日(農曆除夕)到27日(大年初三)是國定假日,勞工同意出勤
時業者須依法加倍發給工資,如又碰到休息日或例假日,可擇日補休,如違法最高可罰
100萬元。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前年就有業者遭檢舉,事後得補足薪資,還被罰數萬元。
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是國定休假日,且今年1月25日(初一)及26日(初二)又是例假日
,在1月28日(初四)及29日(初五)補休,如勞工這兩天出勤者應依休假日性質加倍發
給工資。
另今年2月15日為補班日調至1月23日休假,當天出勤者,應依原本2月15日休假性質加給
工資,2月15日出勤者則依原約定工資給付。
勞工局表示,如將春節除夕到大年初三等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應事前徵得「個別
」勞工同意協商調移。另勞工休假日出勤,可經雇主同意換補休,但雇主不得單方面要求
勞工只能申請補休不能換加班費。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從事零售量販業、旅遊業、餐飲業、物流業及客運業等
勞工春節連假通常得出勤,他特別呼籲業者遵守法令。前年就有勞工過年後點算工資,發
現業者未依規定給加倍薪資,馬上向勞工局檢舉,業者除薪水照給又被罰款。
事業單位年節期間出勤者如有違法,勞工局依法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款,且公布事業單位
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