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我27歲
做過三份正職,都是同個產業
第一份:2年
第二份:4個月(試用期沒過 被資遣)
第三份:3個月(試用期沒過 上個月被資遣)
第二份工作被資遣的原因是因為
當時面試時,主管看到我的經歷,認為我應該是很有能力的人
他希望我進公司後,可以帶領其他組員一起成長
但後來他發現我其實沒有當leader的能力
即便我當時面試時,並沒有浮誇我的才能
但主管還是認為不適任,所以做滿試用期後就請我走人
(而主管在資遣我時,的確也有提到說是他把我想的太美好了)
第三份,也就是上個月被資遣的這份
當時面試時,主管認為我某項才能很出色
也有提到公司現階段希望找到這項才能出色的人進來
但錄取後,發現工作有八成的時間都是在做另一個事情(是我較不擅長的)
反而我擅長的部份占的比重很少
所以也因為我不擅長的部分並沒有表現得很好
公司方面無法等待我繼續努力磨練
加上我沒有足夠的時間讓我把我出色的地方表現出來
於是就請我走人
老實說,連續兩次被資遣真的很挫折
我也有反省是不是自己能力不足造成的
但我認為兩次資遣的理由都有點莫名其妙
只能說跟這兩間公司真的無緣
面對接下來要繼續找工作
覺得困難重重+很擔心
畢竟面試官看到求職者前兩份工作都只做三個月,也會覺得奇怪吧?
有在思考第三份工作是不是要寫在履歷表上
但如果我還是想找同個產業的工作,不寫也很有可能被發現
想問版上的大大覺得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