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幼兒園任職106年到108之間,自107年9月起老闆告知每流失一位學生,每月薪資扣1000元,而且不是只有扣當月薪水,是薪資調降,問過主管及會計,會扣到什麼時候,或者是扣到什麼金額的上限,主管表示若增加學生會加薪回來,但自107年9月到108年6月沒有任何學生增加,總共扣薪累積來到$77,000,於108年6月離職,109年1月申請調解。
且任職期間規定一年年假只有五天,離職時候有年假並未休完並未補發現金
資方:資方主張從107年9月開始薪資採業績制,所以扣除的薪水為業績奬金,而且勞方並未在工作期間提出任何異議例如存證信函,代表默認這樣的薪資制度
勞方:扣薪部分資方只是告知,勞方並未與資方達成協議
調解人:
1. 對於扣薪若有異議,應在發生的當下30日內提出存證信函或申請調解,調解當下各有說詞,也各有道理,但雙方都無法提出證據,希望可以尋求和解
2. 年假部分依法明顯違法,依法須補給年假折現
結論與心得:
1. 因為薪資是否為業績制,及是否雙方約定同意,以上這兩點無法達成共識,且發生當下勞方並未正式提出異議,於法無據且有爭議點,雙方都各自表述,故勞方同意不追討扣款$77,000。
2. 未休完年假資方以”未扣款薪資”為基準,依比例補足未休假之應給薪資
3. 惡質資方真的需要給他們教訓,不要忘記自己的權利且越快提出異議對自己越有利,感謝這個版上面很多人的心得,在我申請調解之前我也是爬文了很多,所以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提供意見或協助的,都很歡迎站內信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