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yosaeba (Get chance & luck)》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我在一家小公司工作
: 三個月後我試用期沒過
: 長官說
: 人事看特別去查我的104履歷表
: 看到我104的履歷還開著
: 表示我還在找工作
: 對公司沒有向心力
: 請問HR可以這樣看在職員工的履歷,然後被長官作為試用期沒過的依據嗎?
: 個資法或就業服務法有規範這種行為嗎?
: 還是只能乖乖摸摸鼻子走人?
: 感謝大家
您好, 網路上很多人只是上來發洩, 並不是真正回答問題
您所謂的"長官"必須要有更明確的理由才能開除你, 只是因為你104沒關閉就叫你走
這理由絕對沒辦法成立的
建議可以請教勞資律師, 還有勞工局, 這案件絕對會站在你那邊
別忘了爭取自己該爭取的
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