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小弟這份工作很確定自己不喜歡
而勞基法三個月內想走就可以走
可是當時簽合約時說要一個月前告知
這樣還有辦法馬上脫身嗎?
還是以合約優先得等一個月?
感謝各位
作者:
jacqueswu (jacqueswu)
2020-03-11 00:03:00勞基法優先~
作者:
imkon77 (空,藍藍的。)
2020-03-11 00:34:00看你簽到合約是什麼合約
任何合約不得牴觸法律否則無效 高中公民課本拿來翻就有了
作者:
hank301 (big hank)
2020-03-11 07:54:00勞基法優先
可是合約直說本職業屬專業性質不適用勞基法規範還有違約要賠2個月份底薪的條款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以上職業不適用勞基法規範
作者:
lenta (Bianca)
2020-03-11 12:39:00看你有沒有類似簽約金之類的東西
作者:
tntbear (苦命上班族)
2020-03-11 14:02:00今天講,馬上收東西馬上走,絕對不會有問題。留下來都是公司多凹你的
作者: jwee (哈莉) 2020-03-11 19:55:00
最基本的法律位階,當然是照勞基法啊
作者:
aaswine (Mr.songyy爽哥先生)
2020-03-11 23:19:00公司太瞎了吧,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歡迎您
作者: okkko (人帥不是罪) 2020-03-12 00:39:00
才半個月 當天說離職 隔天就不用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