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aleb (tablet)
2020-03-23 01:06:09各位好
小弟在一家公司工作
三個月試用期滿後被說表現不如預期
所以試用期沒通過
可是主管同意試用延長一個月
不過因為一些因素
試用期延長到第四個月時我已對公司心灰意冷
因此打算離職
請問這樣我要依據勞基法十天前預告
還是可以提早離開呢?(因為還在試用期內)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解惑
感激不盡
作者:
pujos (lks)
2020-03-23 01:56:00直接丟離職單,他們應該也不會想留你啦你這種例子預不預告沒啥差,基本當天或隔天就掰了
作者: zuap (小齡子) 2020-03-23 02:00:00
有試用期 一律不考慮
別離職讓他資遣你 除資遣費叫他多給一筆錢 不然法院見叫他去法院說哪裡不適任
作者: cannalily (我是小羽*^_^*) 2020-03-23 06:21:00
心灰意冷就直接提吧,要不要十天問主管,通常可以談我懂那種已不想多留的感覺,加油,你可以找到下一個
勞基法所謂的沒有試用期是指在這段期間內資遣也要給資遣費,但公司內部觀察員工適不適任的試用期並沒有違法,其實剛到職沒多久的資遣費也沒多少,真的想走就直接提吧,公司通常不會留,會讓你當天過隔天走
既然法律沒試用期那就要說明依哪條法律資遣,如果是工作不適任那公司有依勞基法規定做輔導嗎?或是證明不適任的點, 又一個鍵盤律師自己說沒試用期規定 又說內部試用期資遣不違法不矛盾嗎???
作者: cannalily (我是小羽*^_^*) 2020-03-23 06:57:00
同意xv大,對我來說,法律是工具,想怎麼用看個人勞基法沒試用期,資遣還是要給資遣費,但沒多少,也不要,那就提離職走人,簡單明快,個人選擇而已F大說的等公司資遣都沒錯,原po可參考,回歸原po問題,依勞基法要10天預告,但想提早走,跟公司談談看,加油
看來有人完全搞混了何謂「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件事,再說明一次,所謂的沒有試用期的意思是就算在試用期內資遣公司也不能規避資遣費,但不代表不能資遣員工,無論試用期內還是外,公司都可以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規定資遣員工所以,試用期其實可以說是公司的內規性質,也就是公司觀察需不需要資遣你的一段時間,而所謂的「試用期不過」的法源依據就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進行資遣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20-03-23 07:50:00試用期不影響任何勞基法的適用性,他愛怎麼稱呼你們之間的契約是他的事,勞基法一視同仁
很多人好像搞不清楚「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跟「勞基法禁止試用期」,還嘴人鍵盤律師勒,笑死
所以我說叫公司舉證"不能勝任"不然每間公司都用這理由火人喔?? 看清楚啦
資方要怎麼稱呼是他家的事,要叫那三個月「奴隸期」也可以
作者:
pujos (lks)
2020-03-23 09:40:00上面各錯一半,有空去看看102年高院勞上字第100號1.我國是無規定試用期,不是不准試用期,2.勞委會試用期內解僱走資遣那個是自行解釋,法院不一定認的 3.試用期對此段期間資方、勞方皆屬正式任用前的對彼此適任磨合期這段期間,對雇主裁量、舉證要求是很低的,基本上不適任就可以請你走人然後...不用資遣費
作者:
lenta (Bianca)
2020-03-23 10:05:00樓上講的有問題吧 你是說用11條還是12條?大部分適用期不是任都是用11-5 是要給資遣費的喔
笑死 自己錯最大還說別人各錯一半 可憐說舉證不困難的 自己說說看怎麼舉 而且不適任之前還要教育訓練 解雇是最後必要手段 董?
作者:
lenta (Bianca)
2020-03-23 10:10:00適用期間舉證最簡單了....每天寫工作日誌 督導人員寫疏失難的是過了試用期後還想用不適任為理由資遣
作者:
tntbear (苦命上班族)
2020-03-23 10:14:00按照勞基法就好
作者:
pujos (lks)
2020-03-23 10:15:00自認可以挑戰高院的,可以去打啦,顆顆
作者: jonathan0623 (JJ) 2020-03-23 10:18:00
勞工沒有提前告知離職,導致雇主受到損害,雇主可依據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不過,雇主要提出損害證據才行,如果不會有損害發生,直接離職也沒差。
作者:
pujos (lks)
2020-03-23 10:22:00跟你講那邊有石頭還要一腳踢上去,救不了
作者:
lenta (Bianca)
2020-03-23 10:24:00看了那個判決我才明白為什麼司法不被信任
作者:
lenta (Bianca)
2020-03-23 10:28:00前半段認可雙方是勞雇關係 中間又說終止關係不需具備法定事由 他們契約應該打得很特殊
要舉反證判例也不少 台灣又不是判例法這樣說好了啦 假設你幫資方打官司有100%把握贏嗎
作者:
pujos (lks)
2020-03-23 11:10:00那就找個支持你說法的高院判決來看看啊
剛到任每天都是教育訓練到底是有什麼困難...只看推文的話大概會以為台灣是什麼勞權先進國
作者:
pujos (lks)
2020-03-23 11:12:00但是明明知道前例有人輸了,還在那邊慫恿版友去打,就為了3天多的資遣費,是一天值一、兩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9號公司可以不給阿 但不給會被罰 那自己衡量哪個多
實務上走11-5資遣是很常見的,資遣費不用給多少,也沒後續麻煩試用期大部分都3個月,頂多延長1個月,資遣費少到不行
作者:
lenta (Bianca)
2020-03-23 14:35:00就算四個月資遣費也真的不多,依法該給 但找到新的工作也應該是更急迫的事
作者:
snow08969 (yuki801114)
2020-03-23 16:34:00不如預期是指?
作者:
fanix21 (在激激歪歪我就揍你)
2020-03-23 17:01:00不如預期這就主觀意識
作者: www2967 (www) 2020-03-23 18:30:00
直接跟主管說巴 這種說一堆理由塊陶阿
作者:
sirloin (Sir. Loin)
2020-03-23 22:15:00資遣費就算只有幾百我也爽啦
作者:
misu2718 (ID 好威阿)
2020-03-23 22:30:00呵,前公司等到我遞辭呈才發現,我已經做了三輪試用期了
作者:
j02850 (Blues)
2020-03-24 11:15:00如果你之前工作有累積滿一年一定要拿 可以申請失業補助
樓上錯了,現在實務基本上是給資方很大的裁量空間,也就是老闆說不適任基本上就是不適任,除非有那種很極端的案例,考績都滿分考試都100但你硬要說他不適任的試用期短短三個月,員工根本沒有什麼證據證明自己「適任」,就是主管、老闆說的算
作者:
paio680 (噗滋噗滋123)
2020-03-25 01:03:00樓上,資遣費與失業補助的計算方式不同,不能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