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問了很笨的問題,請各位見諒。
目前職務為外派的製造業員工,在公司工作數年。
因為疫情關係,各國目前都嚴格管制外籍人士入境,
像在我回台不久後原派駐國就發布命令禁止外國人入境。
雖然在台灣還是可以收發信件處理公務,但畢竟速度不比直接在當地處理,
加上訂單量不斷削減,公司未來有可預見的大幅虧損因而實施人事成本管控,
要求我簽留職停薪單,並口頭說一段時間後會讓我復職。
但在留停約定書的約定事項中載明不可與他公司簽訂勞動合約,
否則視為與原公司解除勞雇關係,等於我連打工都不行。
雖然公司HR和直屬主管都口頭告知「只要通知公司便允許兼職」,
但復職時間與兼職規定都未載明於約定事項中,是不是和沒說沒兩樣?
另外HR說不簽留停就自願離職,這怎麼聽都覺得是瞎扯…。
然而
現在外面又難找工作,真的很猶豫要不要簽…
但又很怕簽了到時幾個月後公司拒絕我復職,要我自己撐不下去自提離職,
最後連失業補助都沒得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