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
失業補助最多6個月
職訓的生活津貼也最多發6個月
兩者是同金額,不能同時領但是可以延續領
所以最多有可能領到12個月的投保薪資X0.6
請問是這樣的嗎?
兩者是否有順序上的問題?
想請問如果最糟,就是一直找不到工作的情況下
1.可以先領6個月失業給付(6個月找不到工作的情況下)
然後再上6個月的職訓(領生活津貼)?
2.先上6個月的職訓(領生活津貼),然後再6個月時間找工作(領失業給付)?
3.或是可以先找工作2個月(失業給付)沒找到,再上6個月職訓(領生活津貼)
若還是沒就業,然後剩4個月找工作(領剩下的失業給付)?
請問上述3個狀況,是否可行?
謝謝各位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