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是業務性質的關係,我們都是下個月5號跟15號發這個月的底薪加獎金。
(7/5發6月底薪、7/15發6月獎金)
上週二(6/23)跟主管面談後,請我回去認真想想對未來的想法,包含提高績效還是另尋
未來(我績效不好)。
今天認真想了決定要離職,希望可以在這個月底離職,切月離開,而我不敢提前提是怕當
天就叫我走,才想說這2天再提。
(真的有前輩當天就被請自願離職)
感到壓力很大,覺得很兩難,先提怕被趕走,到現在月底在提也是希望不被刁難可以如期
做到30號離開。
因為我在公司也沒什麼業務好交接的,就是把銷售的客戶交接好即可。
這勞資關係是有問題的,我只希望可以得到安全下莊的協助。
想詢問:
1. 勞基法規定滿三個月要前10天提,如果我27號提,希望30最後一天,資方可以要求我2
7號提前離開嗎?
2. 萬一刻意要我留到7月 7號,我如果7月都請假不來是可以的嗎?會有被扣6月薪水的相
關問題嗎?
因為薪水後發怕被扣押。
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