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 警告信? 這些都違反勞基法吧???

作者: TMMD3345678 (聽媽媽的3345678)   2020-11-01 22:38:37
試用期,企業可以用約聘3個月的契約
如果到職時有簽名
3個月後考核沒過就是拜拜
過了就是再簽一份正式員工的契約
很多公司都這樣
然後你說的警告信例子
要求自己提離職
這個違法了,絕對告的贏
除非勞動契約將這個情況
列為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
公司才可以依法開除,不用附資遣費
若單純是老闆依各人喜好來判定的話
勞工有權去申訴
多半是要的到資遣費的
作者: gamer   2020-11-01 23:21:00
http://www.alr.org.tw/news.php?action=cont&sn=57不是什麼工作都能簽定期契約的。而且定期或不定期在面試的時候就要講好,如果面試說不定期結果到職簽定期契約,這個可以去告公司背信。
作者: stoorz (你~好~( ̄▽ ̄#)﹏﹏)   2020-11-02 12:11:00
推樓上,定期不定期是看工作性質決定,不是公司決定如果公司可以決定這種事,那每月重新簽約就好啦!!哪裡還需要付資遣費
作者: a2468000 (胖雞)   2020-11-02 12:13:00
錯誤資訊未符合定期契約條件簽定期是違法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