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前情提要:
前幾天告知同事他被資遣(提前30天告知).
他打算本周四及下周一請謀職假.
他今天來問可不可以今天就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
有詢問他為什麼今天就要,他說要拿證明去就業服務站找工作用(非請領失業補助).
問題:
1.可以今天就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2.就業服務站一定要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去找工作嗎?
3.或是有其他文件可以在他真正離職之前正明他要被資遣嗎?
4.台北或新北的就業服務站,需求文件規定是否有不同?
謝謝大家的回答,我不是人事所以不是很清楚,想在跟人事應對之前多了解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