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標題新人報到得繳良民證、信用報告? 雇主「要求太超過」恐違法
2.網址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301/1928543.htm
3.新聞內文
部分勞工於新公司報到時,公司人資通常會要求新人簽署報到文件跟繳交相關資料,但若
訂工作規則,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甚
至會計、人事或總機人員都要,未提供就得解約。針對此事,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
此顯然於法無據,不得逾越法令、需索無度。
一直有許多民眾打電話詢問,雇主要求員工必須提供相關文件是否法有據?陳信瑜1日表
示,許多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員工除須提供基本資料外,最常見的就是「良民證」
、「個人信用報告」、「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書」、「退伍令」等,但卻出現「如未提
供,視同解除雙方勞動契約」等規定。
陳信瑜表示,這些要求員工提供的資料,除非和工作相關,或是法律中有明訂,不然雇主
要求員工提供的資料,應尊重員工的意願,不可逾越法令規定。例如要求保全人員提供良
民證是合法的,但若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良民證,包括會計、人事或總機,則
於法無據。
陳信瑜說,雇主訂定工作規則時,應以一般性且全體員工適用的內容為主,若是與工作相
關的資格證明書、文件或良民證,建議可訂於雙方的勞動契約中。
而北市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長陳明鈴指出,有些雇主會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個人信
用報告」,甚至是戶口名簿等資料,但這都跟公司工作沒有直接關係,較屬於個人隱私,
不認為雇主可以有此要求;除非是一些特別行業,例如保全或駕駛等,在交通法裡面有規
定要提供相關資料。
陳明鈴提到,會要求雇主將這些要求從工作規則中刪除,不可以訂進去,但若勞工面試時
仍有雇主為此理由而不雇用,恐怕會違反《就業服務法》,至於違反細項則要看是哪一方
面的歧視。
「勞動局會嚴格把關、審查!」陳信瑜呼籲,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
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他的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
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及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工作規則訂
定的內容,以不逾越法令規定為原則!」
心得(至少20字)臺北市勞動局局長公開表示,公司要求員工提供的資料,除非法律中有
明訂或和工作相關,不然雇主要求員工提供資料,應尊重員工意願,不可逾越法令。臺北
市勞動局勞資關係科科長表態,雇主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甚至
戶口名簿,這都跟公司工作沒有直接關係,屬個人隱私,不認為雇主可以有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