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因為是本人出社會第一份工作遇到的事情
有點不知所措,想請教板上比較有相關經驗的板友是否能提供一些建議
背景如下,文長:
公司是一間頗具規模的貿易公司
於去年11月應徵該公司A單位錄取,HR表示A單位有3個月的實習試用期
在實習期間薪水比約定好的少幾千元,試用期通過才比照約定薪水
以上皆為口頭告知,未簽署任何合約
在11-12月時常被A、B單位主管約談
有意無意詢問我是否有轉到B單位的意願(B單位為外勤單位)
但因為考量作息等種種因素,皆被我婉拒了
直到12月底被老闆叫進辦公室,老闆說我個性適合B單位
直接叫我去B單位試看看
並且允諾,若我在B單位不適應隨時可以調回A單位
於是在1月我在半強迫之下被調到B單位
而B單位的實習試用期又被延長了4個月
上面仍然都是口頭約定,並沒有簽署任何文件
直到4月底,實習試用期即將結束時,被B單位主管約談
主管說我工作方面表現很好,公司交代的事情都有完成
但是,就是這個但是
他說他覺得以我的個性不適合待在B單位
以一副相當不捨的表情告訴我
因會有紀錄,他不想簽資遣相關文件,請我自行遞辭呈
雖然我多次表明沒有辭職的意願
但是B單位主管仍叫我簽辭呈
我主張當初老闆答應如果不適應可以回A單位
但卻被當作沒這回事情,且不斷要求我簽辭呈
且叫我隔天就把東西交接好就走人
後來趁著空檔快速用手機查了一下,發現一但簽了辭呈就GG了
於是我堅持不簽名,並且要求依法應該有10日的告知期以及資遣費等等
B單位的資深主管卻以我仍是試用期沒有這些權利通通拒絕了
同時一直要求我簽辭呈
隔天,主管們前前後後又盧了我很多次簽辭呈
我仍然堅持我沒有離職意願,所以不會簽名
他們可能看我這麼頑固束手無策下
才終於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後來HR過來才告知一些我應得的權益,如資遣費及10日告知期
(我想應該是因為公司怕觸法,還是得遵照法律程序走)
HR來也是一副很為難的表情說「這是公司50幾年來開出的第一張資遣單」
「你都已經唸這科系念這麼久了,未來應該也是要走這個領域,
很多有規模的公司都會看(資遣紀錄),如果未來你應徵公司的HR打電話過來,
你要我怎麼回答?」
「這圈子很小,大家好聚好散」
我當下覺得他們已經開始以威脅的態度要求我簽辭呈...
但我最後還是堅持住沒簽
因為這件事,我詢問了一些免費法律諮詢
得到的答案卻有很多種
有的律師叫我直接去勞工局檢舉,要求勞檢這間公司
有些說如果沒有要回復雇傭關係,那得到勞基法規範中應得的就算了
有些說可以走勞資調解(針對非法調職及非法解雇方面)
如果不成再走法律途徑,但那是一條很漫長很艱辛的路
也是經過這件事情才聽聞很多大公司似乎都是使用這種手法讓比較沒經驗的新人走人
但對於公司這種突然通知,隔天就要我離開
且如果不是我持續主張,甚至連資遣費相關的權益都不會給予
真的覺得相當的欺負人
而事由也不是因為工作能力不適任
之前老闆答應調回原單位也只是一個幌子
當初因為這工作房子也租了,相關用品也買了
真的有很多很多的委屈
所以想詢問板上有相關經驗的板友們,對於這樣的情況
應該如何才能有效為自己爭取權益
謝謝看完文章的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