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有沒有比較懂這方面的大大,能解答一下,感謝
我目前查84-1是有國定假日和特休的
只是國定假日雇主可以挪移到其他天,然後遇到休假日都要給補休或加倍
1.
那如果先假定雇主無挪移,那天無排休,是原本的正常出勤日
這樣國定假日出勤薪資加倍計算是這樣嗎?
以下都以保全為例(都向主管機關核備正常工時240小時)
保全薪資時薪100,一天12小時,10小時正常工時,2小時加班
所以這天出勤是要多給100*10+100*1.34*2=1268嗎?
(1.34是因為1.33會低於三分之一,不合法)
2.
如果特休折現是給100*10還是有算上2小時加班費呢?
然後不管特休或喪假...等不扣薪的假,因為保全薪資是有計入加班費的
所以月薪都要扣除2個小時*請假的天數?
因為我查到好像有說法是常態性/經常性加班應該要列入計算?
所以折現要算上加班費?請假不用扣?這說法是對的嗎?
打給勞動部的接線人員也常常說法不一
是否只有到法院讓法官判決比較準確~~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