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室友拿了份 計時人員 勞動契約回來,我~喵~~了一下
我很好奇,這公司的法務人員,或是請的律師 是不是怪怪的......
這裡跟大家分享、討論,也請放過我~~~不要酸我
在工時中它寫到:
因配合排班制度實施,乙方依勞基法第37條應放假之休假,若排定工作
但整月之未排班日仍等於或大於該月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之全部日數
乃是正常工作日出勤,甲方不需依據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我的概念裡,即使兩人同意簽訂契約,但契約違反善良風俗者無效,同理
那這項規避國定假日雙倍新的規則(因違反勞基法假日雙倍薪),是不是也無效呢?
另一個保密規定裡:
乙方之薪資資料亦屬甲方營運之機密事項,乙方不得將之公開,或與其他同事討論
乙方違反本項規定,視為嚴重違法雇傭契約,甲方得逕予解雇
我朋友只是工讀生耶....他時薪就160不會更高了....
他如果在FB發文說時薪160 或是 上班跟其他打工仔聊天 講到160
那不就要掰掰了嘛 ????
看到最後,契約書開始寫了保留條款的部分,在所有條款的最後是寫:
若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法院
所以我朋友在簽約時,公司已經找好打官司的場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