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日前我有在板上發表一篇大學工作相
關的文章,目前再次翻閱契約還有發現幾個新
問題,想請各位看看這樣是否合法?
十二,特別約定條款:本契約成立後,若甲方
未獲教育部當年度OOOO補助,應於獲知結
果後,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自乙方收受通知起
30日後,本契約視為因甲方業務縮減而中
止,乙方不得對甲方為其他之主張或請求。
十三,乙方於契僱期間不適用「私校教職員工
退休撫卹資遣辦法」及本校各項編制內教職員
之研究進修獎勵辦法等規定。
以上兩條, 因為我的職缺是約聘(原則上應該
是是一年一聘 ),google過是說,就算是約
聘人員,這種合約到期後又馬上續約的,一樣
必須視為不定期契約,要比照正式員工,並且
以業務縮減為由不續聘,一樣可以請求資遣費
那這兩條要求無條件不續聘,也不得請求資遣
費是否就是違法? 謝謝。
資訊來源:
約聘人員離職能不能拿資遣費?律師告訴你判
定兩大關鍵!
https://law.medpartner.club/contract-employees-severance-pay/amp/
約滿不續聘變非法解雇?約聘人員也要給資遣
費?
https://www.storm.mg/amparticle/2449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