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想請教各位相關經驗大大(不論約聘/僱或是正職待過公務機關的人事工作者)
問題如下:
如果從A(直轄市府)到B(中央機關單位),在報到前被email告知要帶離職證明,但是真正
報到時人事沒有跟我要,
然後在報到程序一覽表裡面,有一項寫→科別:編制任免科→「當年度有
其他公務機關服務經歷者,請向服務機關申請差勤/證明資料送至人事室。」
問題:意思是人事室有可能發文或是透過系統去調我以前工作紀錄嗎?
這是必要的嗎?還是看人事有沒有執行?
其實一開始是不太想明白寫出在A機關待過(畢竟真的很短暫),而且那裡有點八卦,
既然離開了,就不太想後續被A單位人事知道我去哪裡。
如果要給離職證明可以給,但一定會被去函要資料嗎?
有沒有方法可以保全隱私?
ps:公務單位經驗尚淺 還請有經驗大大分享經驗 pm 也可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