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惜新來的協理來了之後,前面一份加班申請還會核准,結果我後來的申請就收到未核准
: 通知,上面理由還寫說請提供工作時程表,後來寫給他看他也已讀我,然後再請經理傳話
: 說有需要加班要先跟他講。不對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函釋就有講到:「勞工於工作場所
: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的
: 時間應認屬工作時間,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長工時工資。」你不要我加,那你當
: 初看我下班時間還在那繼續忙就該問我情況和評估了,事後再不給申請是哪樁,說到底就
: 是怕公司沒錢給加班費,所以我要加班可以,但前提是要義務性質?
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略...
若為雇主要求你加班,給加班費很合理,又公司規定加班要先跟主管申請,也沒違法
通常都盡量不要加班,因為工作以外的時間還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
人生也不全然是工作。
所以要你提出勞務表也很合理,通常要加班的情況不外乎:
1.工作負擔超重,爆表了 -> 這部分就是主管的責任,沒把工作分配好
2.工作效率太差了,還要拖到工作以外的時間處理 -> 能力太差
若有遇到工作效率的問題,可以依時段記錄工作處理的狀況,
也算是對自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