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第11個月以不再聘請這個職位被資遣了,打算找老闆討回之前違反勞基法的受損的權
益
1.亂扣薪
2.國定假日未休未補假未雙倍薪
3.一年才有特休(實際上半年有三天特休)
雖然打電話去勞工局諮詢過了,但還是怕自己懦弱,談的時候站不住腳,氣勢被壓過去緊
張(對方很會胡扯)
所以想問各位有什麼可能出現的問題跟應對方式要注意,先預演可能出現的狀況,參考大
家怎麼跟老闆談的或是有什麼說話的藝術可以不被對方糊弄產生自我懷疑
證據有留存,當時不計較是因為想做長久,做11個月跟一年的資遣費差很多,所以決定把
權益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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