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附上判決書
https://reurl.cc/Y8Ll1l
因為判決書很長
我擷取重點長話短說
我的薪資結構
約定工資為27,000元(底薪17,717元、工作津貼1,954元、伙食津貼2,400元、固定加班費4,
929元)
我的爭議點是加班費要用2700/30/8去計算
在職22個月無論上班時數皆領4929 固定加班費
是屬於「經常性給與」
每個月 上班時數約220小時
請求加班費約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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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抗辯 工資27000元已包含加班費 4929元
只需補我基本工資
全新27000-加班費4929=22071
基本薪資23000-22071=929
因為跨三個年度 22個月加班費 約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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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後對方合理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61,563元本息,是否有理?
⒈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2以上,勞基法第2
4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而所謂「平日工資」,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
酬,亦即平日工資乃指勞工每日到班工作即可獲取之工資而言,用以計算勞工加班費或為遲
到、請假扣薪之基礎。查原告薪資結構中之固定加班費本即為延長工時之加給,不得列入平
日工資計算加班費。是原告主張其薪資結構為底薪、工作津貼、伙食津貼、固定加班費,均
應列入工資計算加班費云云,自無足取。
⒉依上所述,按原告應領之薪資(即勞動部公布原告任職期間108-110年度之基本工資)計算
原告每月可得請求之延長工時工資各如附表延長工時計算欄所示,扣除被告每月業已給付之
固定加班費4,929元,尚有如附表「扣除預付加班費4,929」欄所示之差額,合計27,729元,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於27,729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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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第一份工作被這樣壓榨真的很痛苦
按照法院算法 27729/22=1260
上班時數220小時
一個月才拿回27000+1260
=2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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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問我上訴還有望嗎
希望有經驗的鄉民可以給我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