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版友點進來,請求各位版友的協助和意見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是勞務承攬契約,也就是沒有勞健保,論件計酬
現在我們要終止勞務承攬契約。我依照我們當時在契約上的預告日
在月初時提出終止勞務承攬合作
對方提出,我在這期間執行的業務,如果之後總公司高層來抽查資料
如果是屬於我產出的資料有問題,我必須要全權負責
我覺得這很不對勁,因為這應該是公司跟我驗收過了。所以我提出協商
我跟公司這邊,雙方都互相檢查三次:
我-公司-我-公司-我-公司(這時我將已經離開這家公司)
但是公司這邊的意思是,即使我們已經多方核查
如果之後被總公司高層抽查並有問題,就算我已經沒有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必須還是要負起全部的責任(像是罰錢之類的)
請問這種狀況是合理的嗎?
謝謝各位版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