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勞保局的QA
1. 生育給付的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各如何?
請領資格:
(1)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3)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給付標準:
(1)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當中特別強調「女性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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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勞工保險條例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當中提及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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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
我老婆超過一年以上沒有勞保
那我有辦法申請生育給付嗎?
打電話過去一開始說只有女性被保險人才有資格,
但我提到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後;
得到:這我不清楚耶,要我自己去問問……
所以? 我該找律師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