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去就叫我寫同意書,裡面竟然有工作未滿七天,將把薪水充當為教育訓練費用這一項,違法的東西什麼時候可以白紙黑字印成同意書了??我打給總機詢問,甚至總機竟然說不清楚這件事情,於是我並沒有交同意書,做了兩天覺得不太適合,於晚上詢問是否需填寫離職單,隔天去填寫被告知需要做一整天白工才能走,大概又待了40分左右,我想走又不太敢走,於是打給以前的同事詢問意見,後來才鼓起勇氣,請他們打給店長溝通,才順利離開 結論是:這份工作性質需要一直爬樓梯搬東西,一個月含全勤200元,還不到19k,月休六天,又加上違法,不知道有沒有人覺得這公司應該被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