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b1230 (大白熊)
2014-10-04 16:08:20近日面試了某餐廳
表定營業時間10:00~22:00(12個鐘頭)
工作時間固定9.5小時
12-9.5=2.5小時休息時間
此餐廳在百貨設店
會配合百貨於假日延長營業時間至22:30
等於在固定休息時間的狀態下
一整天的工作時間會增加至10小時(無加班費)
月薪開24K(加全勤為26K)
月休六天,不可以休假日
這應該很明顯違反勞基法了吧@@
但在網路上完全找不到這家餐廳的員工討論
是我太大驚小怪,還是勞工都已經變成沉默的奴役呢
為餐飲業員工輕輕地嘆了一口氣...
PS.抱歉一文兩PO,我不太確定要放在哪一版
如有打擾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