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cy17 (Aoie)》之銘言:
: 內湖的益X科技
: 今天突然告知說公司要把技術轉到其他國家
: 所以就到今天
: 口頭上是說給到這個月底
: 然後我現在才發覺
: 今天他們也給我簽一張離職申請書
: 日期是壓今天
: 由於東西今日無法全部拿走
: 他們說禮拜一來拿時還交大樓門禁卡然後他們會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 我現在想想如果到時不給那張他們也沒差對吧....
那張申請書可千萬別寫 到時候你交了 他們只會給你離職證明 而不是非自願離職證明
依規定 你被資遣的話 公司要提前預告
你年資3月 ~ 1年 提前10天預告
1年 ~ 2年 提前20天預告
2年 ~ 3年以上 提前30天預告
這預告期間,每週至少要有2天的「謀職假」
當然還有資遣費的問題 可參考此篇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9243
至於離職申請書及資遣問題 可參考此篇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0312000015KK01870
參照勞基法第11條第一項第三項「資方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或第
四項「資方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
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準此依你的情形發生資遣終止勞動契約事因是由資方發動的
雇主既以「派駐至場站工作即將退場.又未有場站可供派駐」已經符合首揭法律第三、~
第四項=勞方就是明確的非自願離職!
雇主既符合資遣勞方之條件不應該發給【離職申請書】要求勞方填寫繳交
勞方也千萬不可傻到「為了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預告工資、資遣費」
就心花怒放中計填寫繳交自己寫【離職申請書】你可能會什麼也拿不到
到時候你會後悔沒有聽我的話 相反的正確應該是;
資方應完成以下處理程序:
1. 備妥【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計算書】發給勞方核對雇主計算的金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方應於接到【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計算書】一天內核對完成,回報雇主,如有誤算,應提
出異議,直到無爭議為止。
2. 雇主應備妥【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資遣通知書)】、【勞健保退出單】
3. 雇主於勞方離職前10天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健保退出單】。
同一天,公司應向縣市政府勞工局及勞工委員會當地就業輔導中心辦事處完成「資遣通報
」,資方如漏辦此程序會遭到重罰3~15萬元
4. 離職之日雇主應該與勞方結清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則於離職日起30天內付清)
5. 其他後續流程,我就當作你都懂,不再浪費打字時間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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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星期一的時候 他們一定又會說一堆「這是公司規定」之類的話企圖洗腦你
或是各種刁難 就是不想給你走資遣流程
讓你覺得麻煩 你就會「好啦好啦 自願離職就自願離職」
建議你不要這麼軟 因為台灣勞工就是太軟了 怕麻煩 想省事 就不爭取自身權益
才會讓慣老闆老用這些違法的手段
記得他們從不顧慮你的感受就資遣你 你也無須要離職了還替公司著想
是公司對你無情 不是你對他們無義
記得你的權益有
1、資遣預告期 (預告期公司也該給你薪資 及 每週2天的謀職假)
2、資遣費 (年資每滿一年就0.5個月 十年就5個月)
3、被資遣可以向政府申請失業補助金或一些課程
如果你年資不長 也不要想說才幾萬元的資遣費
那些錢足以多維持你找到下一份工作前的生活費
最重要的是 你沒犯錯的話 該領的就領 那是權益
你不領 就是老闆省下一筆錢
老闆省下一筆錢 或許就是你的主管跟你同事的獎金一部份
那你幹嘛不領? 平白送那些資遣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