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販賣自製商用軟體 該如何起步

作者: d8888 (Don)   2022-08-16 15:34:00
關於「權利算誰的」個人類似經歷提供參考
小弟醫療業,因為自己科整理病例資料很不方便,就自己寫了關鍵字搜尋引擎(套殼
Elasticsearch 加上使用者管理、權限、多條件複雜查詢、其他比對分析功能)。曾就專
利和智財非正式諮詢公司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非正式回答是:因為小弟非軟體開發職,寫出來的程式非職務上的發明,所以小
弟開發的程式,智財權和專利申請權屬於自己。換句話說,「用菜刀做菜」和「開發新菜
刀,幫大家做好菜」是兩回事是不同職務。
小弟的淺薄法律知識,認為非職務上的發明仍然屬於受雇者,並不是在公司上班那開發出
的程式無論職務相關與否都是公司的。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25-895933-77bce-101.html
受雇期間之發明或著作如不是「職務上」工作所產出成果,而是「非職務上」所完成,則
權利歸屬受雇人。僱傭契約如明定「非職務上發明」之權益皆歸雇主,則該約定無效。(
參考專利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未有規定)
而我國著作權法第 11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
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就著作權法條文看來,只有「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可以依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及
享有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並未規定「非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也可以約定由雇用人享有權
利。
至於其他版大提到的:「你發明了新菜刀靠了受雇於公司得到的知識與經驗,而且用公司
資源測試菜刀協助開發」,這點專利法第 8 條規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
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
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所以只要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哪怕運用了公司的經驗與資源,公司的權益也僅限於合理付
費後得到使用權,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仍屬於受雇者。
結論上而言,原則上小弟認為非職務發明,其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都屬於受
雇者,但仍然建議諮詢法務或律師,理由:
1. 我們非專業法律人,很多細節的東西容易有想不到的坑。例如實務上光何謂「職務上
的發明」就可以大吵特吵了。甚至你用公司電腦寫程式也可以主張是運用公司資源進
行發明。
2. 依照法律規定,即使自認是非職務發明,也必須「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
告知創作之過程。」由雇用人判定是否為職務上的發明。
3. 其他版大說的,哪怕法律上站得住腳,被公司死纏爛打也夠難過的了。
另外建議生產環境,盡量只放編譯甚至混淆過的成品,並加上保護。公司高層沒想法也不
代表其他人沒想法,特別是東西紅了以後。一點保護也可以確保成品不會無限制擴散,到
時有人濫用或用出問題鍋飛回來找你。
作者: opencat (opencat)   2022-08-16 16:48:00
重點在於受雇人研發專利是否使用雇用人提供之資源環境利用上班時間開發或是利用公司場域驗證 算是利用吧?有看過在舉證非職務相關不被認定的敗訴案例..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22-08-16 17:13:00
樓上可分享判例?
作者: MOONY135 (談無慾)   2022-08-16 18:42:00
這樣git的commit時間應該就是會被嚴格看待?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22-08-16 20:20:00
現在是討論專利還是著作權?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作者: windclara (null)   2022-08-16 21:10:00
所以你是醫生,需要個工具,然後就自幹出來了@@?
作者: Raymond0710 (雷門)   2022-08-16 23:11:00
在medstudent看過你 覺得你自學程式很酷XD
作者: germun (ger)   2022-08-16 23:52:00
推 如果原原po職務不是軟體開發 又是假日自己研發 根本就不用擔心...
作者: MonyemLi (life)   2022-08-17 10:43:00
非軟體開發職務
作者: ian90911 (xopowo)   2022-08-17 11:21: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