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權利算誰的」個人類似經歷提供參考
小弟醫療業,因為自己科整理病例資料很不方便,就自己寫了關鍵字搜尋引擎(套殼
Elasticsearch 加上使用者管理、權限、多條件複雜查詢、其他比對分析功能)。曾就專
利和智財非正式諮詢公司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非正式回答是:因為小弟非軟體開發職,寫出來的程式非職務上的發明,所以小
弟開發的程式,智財權和專利申請權屬於自己。換句話說,「用菜刀做菜」和「開發新菜
刀,幫大家做好菜」是兩回事是不同職務。
小弟的淺薄法律知識,認為非職務上的發明仍然屬於受雇者,並不是在公司上班那開發出
的程式無論職務相關與否都是公司的。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925-895933-77bce-101.html
受雇期間之發明或著作如不是「職務上」工作所產出成果,而是「非職務上」所完成,則
權利歸屬受雇人。僱傭契約如明定「非職務上發明」之權益皆歸雇主,則該約定無效。(
參考專利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著作權法未有規定)
而我國著作權法第 11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
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就著作權法條文看來,只有「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可以依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及
享有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並未規定「非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也可以約定由雇用人享有權
利。
至於其他版大提到的:「你發明了新菜刀靠了受雇於公司得到的知識與經驗,而且用公司
資源測試菜刀協助開發」,這點專利法第 8 條規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
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
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所以只要是非職務上的發明,哪怕運用了公司的經驗與資源,公司的權益也僅限於合理付
費後得到使用權,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仍屬於受雇者。
結論上而言,原則上小弟認為非職務發明,其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都屬於受
雇者,但仍然建議諮詢法務或律師,理由:
1. 我們非專業法律人,很多細節的東西容易有想不到的坑。例如實務上光何謂「職務上
的發明」就可以大吵特吵了。甚至你用公司電腦寫程式也可以主張是運用公司資源進
行發明。
2. 依照法律規定,即使自認是非職務發明,也必須「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
告知創作之過程。」由雇用人判定是否為職務上的發明。
3. 其他版大說的,哪怕法律上站得住腳,被公司死纏爛打也夠難過的了。
另外建議生產環境,盡量只放編譯甚至混淆過的成品,並加上保護。公司高層沒想法也不
代表其他人沒想法,特別是東西紅了以後。一點保護也可以確保成品不會無限制擴散,到
時有人濫用或用出問題鍋飛回來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