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ahe56 (ok)
2024-10-16 14:42:02(代PO)
作為一名純血四大資工碩士,我在國泰擔任工程師,深感榮幸能夠參與這家頂尖銀行的發
展。
你們或許不知道,國泰在現代化核心系統方面投入了巨大的努力和資源。
這不僅是為了提升內部運營效率,更是為了提供客戶更優質的服務。
詳情可參考這篇文章: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64534
我們在台中、高雄等地以高薪的方式積極招聘人才,這在銀行業中實屬不易。
國泰的這一舉措不僅吸引了優秀的專業人士,也展現了公司對於人才的重視和未來發展的
遠見。
我深信「誠信」、「當責」和「創新」是國泰的核心價值。
這些價值觀不僅塑造了公司的文化,更指導著我們每一位員工的行為。
國泰始終堅持不會做出違背誠信的事情,絕對不會逃避責任或敷衍了事。
我們相信,只有堅持這些原則,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在這樣的環境中工作,我感到無比自豪!
以下這是我待了一年的心得:
民事起訴狀
緣原告自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起,於被告高雄資訊開發中心擔任
工程師(職務為研究員性質)(原證 1)。詎被告明知原告患有身心症,
竟於 113 年 5 月間起,令原告同事監視原告之上班活動(下稱系爭監視
行為)。嗣於 113 年 6 月 17 日被告約談原告時(原證 2),原告始知悉
上情,並向被告表示系爭監視行為已令其對被告所提供之職場環境產
生嚴重恐慌。惟被告仍未停止系爭監視行為,而於同年 7 月間再度約
談原告。系爭監視行為致原告病況穩定之身心症於同年 8 月間急性復
發,並經醫師診斷建議採取重複經顱磁刺激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 TMS,下稱 rTMS 治療 ) 40 次及後續心理治療(原證
3)。因原告已對被告所提供之職場環境產生嚴重恐慌,而於同年 8 月
間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嗣於同年 9 月 3 日調解不成立(原
證 4)。原告遂於同年 9 月 5 日函知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
第 6 款規定向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原證 5)。因被告並未回覆,原告復
於同年 9 月 23 日函知被告儘速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給付精神慰撫金及將原告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轉出(原證
6)。惟被告迄未回覆,原告爰提起本訴。
(一) 按「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避
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受僱人服勞
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
之預防。」、「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
用第一百九二條至第一百九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
償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
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民法第 483
條之 1、第 227 條之 1、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 次按「基於社會政策之理由,為使受僱人受有週全之保障,民法增訂
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明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
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此即屬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二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692
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 經查,依民法第 483 條之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第 4 款等規定,被告應提供原告免於遭受精神不法侵害及保護原告身
心健康之職場環境,此係雇主對受僱人之保護照顧義務已如前述。詎
被告明知原告患有身心症,竟於 113 年 5 月間起以系爭監視行為侵害
原告健康權,並致原告病況穩定之身心症於同年 8 月間急性復發且對
被告所提供之職場環境產生恐懼,而於同年 9 月 5 日以存證信函向被
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於同年 9 月 30 日開始進行 rTMS 治療(原證 8)。
因系爭監視行為已違反上開規定課予被告對原告之保護照顧義務且情
節重大,原告自得依民法第 227 條之 1 準用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向被
告請求健康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
(四) 次查,因民法第 483 條之 1 係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所稱之「保護他人
之法律」,而違反民法第 483 條之 1 之系爭監視行為致生損害於原告
健康,故被告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第查,因系爭監視行為係被告令原告同事監視原告之上班活動並須拍
照向被告回報,核屬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並加損害於原告健康,故
被告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第查,因系爭監視行為係被告令原告同事監視原告之上班活動並侵害
原告健康,故被告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
(七) 據上小結,原告爰依民法第 227 條之 1 準用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第
184 條第 2 項、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
鈞院擇一判決。
五、綜上所述,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4 款、民
法第 483 條之 1 之系爭監視行為侵害原告健康權,致原告病況穩定之
身心症急性復發,且對被告所提供之職場環境產生恐懼,並須進行後
續之 rTMS 治療及心理治療,為此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作者:
wuyiulin (龍破壞劍士-巴斯達布雷達)
2024-10-16 15:03:00這好像是我學長
作者: hobnob (hobnob) 2024-10-16 15:31:00
奇人軼事
作者: acer1832a (Mike) 2024-10-16 15:55:00
以為出來救火,想不到是提油出來的
作者:
AxelGod (Axel)
2024-10-16 16:30:00…. 看到後面 笑出來了 抱歉
作者: poorenglish (英文菜) 2024-10-16 16:55:00
笑死
作者:
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
2024-10-16 17:09:00幹 原來越看越不對勁感覺是真的XDXDXDXDX
作者: lee457088 2024-10-16 17:16:00
哇靠國泰這樣是數數發黑或數數法克了吧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24-10-16 17:23:00真佩服能被錄取的人。正常發揮做第一關性向測驗,就會被過濾掉了。正常照本性填寫,根本進不去面試。
作者: wwwsamyoui12 (那個那個) 2024-10-16 19:05:00
這就是Cathay的誠信!當責!創新!
作者: WTS2accuracy (宝鐘海賊団の一味) 2024-10-16 19:22:00
笑死
作者: kakyouinn (kakyouinn) 2024-10-16 19:39:00
還是有待過 前一篇留言的那個 吃鼻屎也得說到做到
作者:
derekjj (忘記帳號的男子)
2024-10-16 19:40:00這個鬼轉太快 猝不及防
以前中信也翻過一次核心系統,也在媒體打廣告說有些人得血尿,那時在軟體業想說若照那樣,大概半年死一半員工了。不過那時真的很操我是乙方,不是甲方
作者:
KaoZen (高興)
2024-10-16 21:13:00希望原PO大大早日恢復健康
作者: umidaisuki 2024-10-16 21:22:00
笑死
作者:
gn60311 (Peterman)
2024-10-16 22:35:00車速過快
作者:
jobintan (Robin Artemstein)
2024-10-17 07:55:00えらいこっちゃ…
作者: tsaigi (菜雞) 2024-10-17 12:45:00
笑死 好猛
作者: xfaw4d35t 2024-10-17 13:22:00
笑死 準備要噓了 突然鬼轉
感覺故事不完整?但訴求方跟實情本來就容易有落差,還是祝原po身體健康
作者:
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
2024-10-17 16:06:00應該整理一下版上這三篇大樹守衛的故事
作者:
ouskit (ouskit)
2024-10-17 17:10:00軟體業大樹守衛
作者:
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
2024-10-17 17:22:00而且大樹守衛某方面來說真的就是新人殺手或是也可以是軟體界東巴?
這個就富比士2024最佳雇主排名75,DEI小鎮的正常發揮嗎?
作者:
ab4daa (nooooooooooooooooooo)
2024-10-17 20:03:00無罪
作者: internetms52 (Oaide) 2024-10-17 23:07:00
這轉彎我整個反應不及啊
作者: burgess (墨紹臣) 2024-10-17 23:51:00
不意外,台灣的金融業除了錢,其它不要太期待。
作者:
holebro (穴弟弟)
2024-10-18 02:09:00笑死 直接開告我是說台大的才吃鼻屎喔請問四大是不是成大
作者:
nelley (名字:大便王)
2024-10-20 09:34:00笑死
怎麼感覺聽過這故事,但跟我聽到的不太一樣XD總之雙方脫離彼此對彼此來說都是好事,祝原PO早日康復
已經大概猜到是誰了,這波我挺資方(沒跟原告共事過也沒在這些企業任職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