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連結: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130221/1/3mve1.html
2.內容:
中華電信不滿廣告被裁處新台幣500萬元罰鍰,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駁
回,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網站刊載HiNet光世代50M方案廣告,宣稱下載
DVD(約4.7G)只要花12分鐘。
公平會調查,中華電信所提供光世代網路服務,所稱50M僅指涉最高可提供的線路速率
(Line Rate),不代表用戶實際使用速率,且所提供申辦用戶實測下載資料速率僅部
分達到廣告所宣稱,因此裁處中華電信500萬元罰鍰,並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中華電信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電信主張,廣告網頁及交易文件等,均有提醒消費者注意「光世代50M產品的速率規
格不等同於實際上網速率」,且裝機施工前,也提供消費者檢測,讓消費者充分了解光世
代50M產品實際上網速率。
此外,中華電信認為廣告刊載在網站時間未及半年,效益有限,他們也盡可能避免消費者
產生誤認,原處分有違比例、平等等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廣告如此強調下載DVD的速度,又未相同於宣稱下載速度的
顯著字體及位置以明白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廣告屬「引人錯誤的表示」。此外,依中華
電信的事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市場地位等,裁處500萬元罰鍰並無不合,駁回中華電信之
訴。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中華電信上訴,全案確定。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講白話一點,就是法院認為種花電很有錢,罰個500W補充國庫又不是啥大不了的事
別吵了,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