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連結: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40122/KIT3413UTGZ6Z.shtml
2.內容:
證交所召開董事會,修改營業細則,其中針對TDR有最新規定,未來台灣存託憑證(TDR)在
外流通量不足,將不再遭到強制下市之處分。
董事長李述德指出,過去TDR成交量因流通量不足,證交所祭處分要求下市,若未強制規
定,這些TDR仍可在市場上交易,且未因流通不足而影響相關股東權益。
李述德表示,證交所董事會針對此事進行討論,參考幾個國家做法,都未發現有強制下市
的規定,因此進行業務檢討,決定修改條文,以避免干擾TDR市場發展。
李述德指出,考量TDR屬於跨境商品,流通餘額受市場與兩地景氣環境變化而有增減情況
,並非公司財務、業務有問題,因此不該做為強制終止上市之條件,證交所召開董事會,
刪除營業細則第50條之 3 ,關於TDR流通量不足達一定標準及期間終止上市之規定。
李述德強調,董事會通過後將把相關修正草案送交主管機關,待金管會核准後就會正式實
行。
自2012年以來,包含萬宇科、旺旺、聯合環境等,都因TDR流通量不足而被迫下市,其中
聯合環境是最後一檔因流通量不足下市之TDR,預計1/28終止交易,李述德表示,由於目
前條文仍未獲主管機關通過,因此聯合環境TDR下市案仍依規定辦理。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流通量 (存量) 條款真的是奇怪的反淘汰條款
也因為這條只要 TDR長期折價產生兌回套利時,在台籌碼逐漸
流出之後,就面臨下市的命運。反之若長期溢價才能夠有效留
住籌碼。
而兌回原股是所以持有人的權利,而增發 TDR是公司派與大股
東的權力,也因此較容易形成單向的套利,而不容易維持雙向
平衡。
此外存託機構的收費大多是以憑證數目來收,因此每股價值也
大大影響成本佔比。例如假設兌回收費是每股 0.5元,因此當
股價是50元還是 5元會讓成本差占比10倍。
此外若兌回原股並委託信託機構出售,費用皆由原憑證持有人
吸收,而結算匯率和出售價格皆為黑箱,且出售到收回台幣現
金期間不定,有存託機構操作空間。所以真要進行套利你海外
要有券商才有實行的可能性。
此外分派盈餘時的現金股息或股票股利信託機構多有相關收費
,且有匯兌差價風險。
下市時,除非有海外券商帳戶可持有原股,不然一般散戶將面
臨存託機構出售的價格風險與相關費用。不離不棄被當盤子。
在以上這些問題之下, TDR有投機功能但投資價值大大減損。
反應慢好幾拍之下,又有誰敢長期投資 TDR並維持存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