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人到健保特約院所自費],你講的自費和我前面推文寫的[根本沒有健保]是雞同鴨講.就是你門口連健保的標誌都沒有那種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10790[特約]院所的[約]就是有這個[約],不要這個[特約],就不受這約束而且那規定名稱本來就是[參考原則],本來各行各業都有個參考價目(有的是公會訂定),是給消費者知道[行情],以及新進業者訂價時參考另外查了一下,那[參考原則]的法源依據是醫療法21條,不是健保法.意思就是那並不是健保的規定,而是醫療法的規定所以你一直攻擊健保意義不大,頂多是健保導致有2倍上限這參考標準醫療法全文是民國75年公布,你們的前輩在沒健保前就有這條超過有[專案處理],不是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