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nuwei ()》之銘言:
: 各位大大你們好,因為某些關係,知道某間公司股價會短時間(數個月)漲到某個地步,因為資金有限,信貸也貸滿了(大約100萬),不考慮再借錢的情況下,以現有資金要選擇股票?權證?期貨?......還是什麼比較好?
: 目前股票已經買了一部分,但又聽說其他金融商品可以將槓桿拉大,但投資一定有風險,明知道會漲但也不能傻到全部資金all in進去,我想到的是分散資金於各個金融商品上,還是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
: 感恩!!
你好,我是眼紅忌妒的股市魯蛇
發好心做功德幫你查了一下
請參考以下法條
證券交易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
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
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
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
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
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
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
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
買賣之人準用之。
小魯蛇因為買啥套啥,獲利無法奔跑只能羨慕
所以提醒你要注意法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