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10-29 11:49:38主旨:#1bF8UPW5 案(二)之回應
案號:一一二年股申字第一零零一號
說明:
針對前一公告案中,諸多使用者對於板規的不理解,併該案違規人提出之申訴(註一),
板主在此簡略回應如下:
一、累犯制度部分
在板規於四月(註二)、五月(註三)進行補充修正後,對於「處分累進」,目前只
有在違反同一板規的情況下,才會加重罰則層級。
就本次案件而言,如同各位板友所言,當事人才於九月十九日受到水桶三十日之處分
(註四),然而回顧當時的情形,違反的板規應是 4-5-3 (重複類似論述) ,與本次
違反的 4-5-1 (引戰) 在性質上有所不同,因此請勿以此相提並論,更不用說據此執
行累進處分。
二、事實認定部分
當事人不服違規的事由,略以「言論未針對任何人引戰」、「板主在回答不出所以然
的情形下,直接拿(其他)推文認定引戰,似事而非、強迫認罪」等語。
然以板主個人的角度而言:
1.張貼的「車禍圖」,內含死傷者血腥照,雖然可能為新聞報導的附圖、且經過報館
媒體局部打碼處理,但是在以股市為討論主軸的看板中,張貼此類可能會令不特定
多數使用者感到不舒服的內容,板主(群)得先行認定有相當意圖。
2.後續的文字敘述,除了「今天不喊,沒人會救你!」之外,時隔數十分鐘之後,尚
有「別再討論他了,越討論他越開心!」、「大聲罵出來!」等。就個人的觀察而
言,這些發言具備嘲諷車禍死傷者之嫌疑。就此類「消費災難」之行為,在道德上
儼然有所違背,因此堪認有引戰之情事。
3.不論是否有針對任何人,以「引戰」係指「將他人引誘至論戰中」等意而言,均得
作為處分之標的。且如今網路科技日新月異,對於此類文化之解釋亦隨時可能有所
變遷,因此板主自得依心證判斷發言內容是否適合存在。
三、「不受歡迎使用者」部分
現階段股票板沒有這種制度,然而就算真的推行了,在將任何使用者列入該名單前,
必須先進行嚴密的審查(即先決條件),以免損害其權益。請勿以看任何使用者「不
順眼」等為由,而要求板主(群)任意執行此等處分。
另,如認為股票板需有這種制度,請在股檢板提出「板務」文,並詳細闡述施行方式
以供參考。
以上僅為板主的個人立場,請勿執此與其他板主爭執。另針對本案,在案件當事人往組務
板展開申訴程序前,板主將不再予以任何回應。
註一:#1bFBoQhx (StockPicket)
註二:#1aJXqHdT (Stock)
註三:#1aSrFGS1 (Stock)
註四:#1b28kwJY (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