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00958B 11月配息 0.042元

作者: humbler (獸人H)   2024-11-01 20:10:27
標題:00958B
來源:永豐投信官網
網址:
https://sitc.sinopac.com/newweb/sitcNews/page.do?id=20241101151219503000000000000224
內文: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 15 年期以上 ESG 投資等級美元銀行債 ETF 基金」分配收益公告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一、主旨:
公告「永豐 15 年期以上 ESG 投資等級美元銀行債 ETF 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 113
年 10
月 31 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二、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評價日 113 年 10 月 31 日淨資產價值
進行
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 年 12 月 2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 年 12 月 2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 年 11 月 26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 年 12 月 20 日
(七)收益分配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收益平準金、投資於中華民國
境外(除中國大陸地區外)所得之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
用,但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正數者,亦得併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2)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
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
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2.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
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
進行分配。)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 113 年 11 月 27 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
計算
之。
(二)經理公司依 113 年 10 月 31 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
本基
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 0.042 元。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
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
分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 113 年 11 月 22 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地點: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託處(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五)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
管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六)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
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
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
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
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
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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