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Science 小組規
第 一 條、CompScience 小組組旨:
CompScience 小組 (下稱本組) 專供開設程式設計、資訊科學與資訊工程相關之看板。
第 二 條、開新看板:
1. 為提昇新看板板面品質與顧及小眾討論族群之需求,本組開新看板僅採用審核制。
2. 申請人於 Sub_CS 板發表分類為 [開板] 之文章,並詳細填寫範本中各欄位。
3. 本組禁止代替他人申請開新看板。
4. 申請審核通過後,則開板試閱一個月,小組長可視情況正式成立、裁撤看板或延
長試閱。
第 三 條、板主資格:
1. 註冊資料真實無誤,並按照審核原則填寫。
2. 上線次數 30 次與有效文章 10 篇以上。
3. 未被戰略高手任一小組列為不錄用板主名單。
4. 板主資格僅於上任前稽核,上任後不再持續審查。
第 四 條、申請板主:
1. 若看板已有板主,由現任板主於 Sub_CS 發表分類為 [異動] 之文章,詳細填寫
範本中各欄位,並經所有板主推文表示意見。
2. 若看板尚無板主,可至 ComGame-New 開啟連署或至 Sub_CS 申請:
a. 連署開啟滿 72 小時後即可至 Sub_CS 發表 [申請] 分類之文章,並轉錄連
署文章由小組長審核。小組長可視情況要求延長連署時間。
b. 連署發起人與連署人資格與群組規相同。
c. 連署理由應詳細填寫,諸如:推、加油、支持 .... 等以及有相同 IP 者皆
視為無效票。
d. 扣除無效票後,支持超過 15 票,且支持票數大於反對票數即連署通過。
e. 若有多位申請人連署通過,以至 Sub_CS 發表 [申請] 文章之先後決定順序。
f. 在未有其他有效連署進行的情況下,可至 Sub_CS 發表 [申請] 文章,詳述
管板理念與看板發展方向,由小組長辦理徵選。徵選通過後實習一個月,小
組長可視成效予以上任、卸任或延長實習。
第 五 條、板主卸任:
1. 自願卸任者至 Sub_CS 發表分類為 [異動] 之文章,詳細填寫範本中各欄位,並
經所有板主推文表示知悉。
2. 使用者認為板主不再適任,可至 ComGame-New 罷免板主。
a. 罷免連署需待時間結束後,方可至 Sub_CS 發表 [申請] 文章後,並轉錄連
署文章由小組長審核。
b. 連屬發起人與連署人資格與群組規相同。
c. 連署理由應詳細填寫,諸如:推、加油、支持 .... 等以及有相同 IP 者皆
視為無效票。
d. 扣除無效票後,支持超過 20 票,且支持票數大於等於反對票數兩倍即罷免
通過。
e. 罷免通過之板主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擔任原看板之板主。
f. 若罷免未通過,三個月內不得再次對該板主提出罷免案。
第 六 條、板主規範:
1. 本組板主應定期閱讀 Sub_CS 與 ComGame-Plan 看板,並遵守上級公告與要求。
2. 板主若連續十四日無法上線,應至 Sub_CS 請假。若有與看板另一位板主協調,
則不受前述限制。
3. 板主應確保使用者申訴、檢舉或其他有關看板之建議管道暢通。
4. 公開看板未向小組長報備不得隱板。特殊情形可不受前述限制。
第 七 條、板主懲處:
1. 板主違反小組規第六條、群組規或站規視情況提出警告乙隻。
2. 板主半年累計警告兩隻立即予以卸任,且一年內不得申請板主。
3. 違規情節重大者直接予以卸任,並得列入本組永不錄用板主名單。
4. 因懲處遭卸任之板主,若於本組有管理其他看板一併予以卸任。
第 八 條、申訴與檢舉規則:
1. 凡至 Sub_CS 申訴、檢舉之使用者均需遵守本條規則。
2. 申訴、檢舉使用之限制:
a. [申訴] 限使用者因板主判決致使權益受損,或向板主檢舉後仍不服判決時
使用。
b. [檢舉] 限使用者認定板主有違反本組規第六條,或其他不當行為使用。針
對板主單一案件判決不當之檢舉,以不受理為原則,受理為少見之例外。
3. 使用者應先透過板主所提供之管道進行溝通,唯下列情形除外:
a. 檢舉發生於 Sub_CS 看板違規行為。
b. 板主逾五日未回應,信件提醒後逾兩日未回應。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寄出
後立即起算。
4. 使用者應詳細填寫 [申訴] 或 [檢舉] 範本,並轉錄相關證據。水球、信件等私
密內容,可編輯內文以維護個人隱私。
5. 非案件相關使用者、板主不得於 [申訴] 、 [檢舉] 或轉錄之證據推文,但得以
回文詳述意見以供小組長參酌。
6. 使用者若有如下情形,得視情況駁回案件:
a. 違反本組規第 八 條第 1. 款至第 4. 款,且經要求後未於期限內改善。
b. 針對已經有 [判決] 或相關說明之案件再次進行申訴、檢舉。
7. 違反本組規第 八 條第 5. 款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禁止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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