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karlrecon:組長你好,關於第一部分,站規有規定,板規抵觸者無效: 05/03 20:55
: → karlrecon:#1348aPLp (SYSOP),而手機板板主是明知故犯,更觸犯貴 05/03 20:55
: → karlrecon:組組規3-1.7條,應加重處罰,怎麼會僅用溝通處理? 05/03 20:56
: → karlrecon:不然違反板規之板友是否也應請先溝通再判斷是否水桶呢? 05/03 20:57
: → karlrecon:至少也請板主給個時間底限要求修正,感謝。 05/03 21:00
: → karlrecon:第二部分,基於抵觸無效之事實及板主有維持判決公平之義 05/03 21:01
: → karlrecon:務,對於明顯無效之判決個人認為應積極主動處理,而非採 05/03 21:02
: → karlrecon:告訴乃論的心態,何況該板板主應知悉站規細節,卻仍觸犯 05/03 21:03
: → karlrecon:站規,若是這樣是否應視為該板主逾權水桶板友,請處理。 05/03 21:04
本案已裁決,請使用者勿再推文,關於第一點部分組務與板主間不可混為一談
,裁量判斷部分也由各板板主自治,他要先行溝通也是板主的裁量,此空間
並無衝突
第二點,你非水桶當事人來申訴要求解開水桶已經不合程序規定,此申訴早應退回,
再者水桶標準上我也解釋過,這沒有問題。
karlrecon警告一次,再違規者依規定懲處。
LoLoL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