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MBAR
申訴案:#1QT6ViUw (Sub_DigiTech)
案 由:板主濫權
判 決:退回案件,由 nocesst 板主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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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MobileComm 看板 #1QSV6KZU 公告文,使用者 MBAR 以板規 3.A 進行處分,
懲處之緣由為 MBAR 雖推文數量較少,但為本次紛爭中之導火線,故予以處分。
經小組檢視現行 MobileComm 板規 #1Q27gLxL (MobileComm) 和臨時規範
#1QCDipmL (MobileComm) 後,板主應援用「視為不適當之討論」進行處分。
二、申訴人於溝通信件中強調推文數量不多,且未有觸犯板規之情事。經單獨檢視,申訴
人 MBAR 之推文獨立來看均未有違反板規之情形。
三、板主認定申訴人 MBAR 為事發起因,惟 #1QOic0x1 (MobileComm) 中之相同推文未受
懲處,顯然本案件中是否提及使用者 dome 並非主因,而是後續推波助瀾引發紛爭之
推文。但於公告裁決文中,板主 paul40807 之敘述為
「而MBAR雖推文數少 但首先提及不相關的私人恩怨(某版友的過往言論)
是引發此紛爭的導火線
且其後續部分推文也都是私人恩怨相關內容
故水桶2個月。」
於溝通過程中,亦有提到
「嗯啊 但你可以不需要打出cindy姊姊那句啊」
同樣之文句,相隔七日後有不同之認定,在認定上顯屬瑕疵。
四、基於標準上之不明確,本案交回板務重審。由於 paul40807 為原始認定板主,故此次
指定由板主 nocesst 進行審理。請於重新做出公告判決時,妥善說明判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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