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規定
三、申訴、檢舉流程
(6)請於提出申訴(檢舉)後,通知被申訴、檢舉之板主至本板回應,
並將通知信件留存備份並轉錄至本看板。除請假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
板主應於寄信後 72 小時內至本看板提出相關說明。若無提出,則本組
僅依照檢舉(申訴)人所提供之證據進行判斷,不再另外進行調查。
修正為
(6)小組長確定成案後,將通告板主至本板回應,除請假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
板主應於小組長寄信後 72 小時內至本看板提出相關說明。若無提出,
則本組僅依照檢舉(申訴)人所提供之證據進行判斷,不再另外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