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uzhidaola 信箱]
作者: buzhidaola (吃吃的等)
標題: Re: 退回文章(無填寫明確來源視同網購<buzhidaola>)[賣/台北/面交]
時間: Sun Aug 26 02:32:32 2018
※ 引述《arl (This I Love)》之銘言:
: ※ 引述《buzhidaola (吃吃的等)》之銘言:
: : 請問版主 何以見得未寫明確標明購買來源「視為網購」?
: : 版規僅寫
: : ◎ 經由網購轉售販賣新手機 一律視同套利 水桶3年+退文
: : 著明發貨由各購物網出貨者亦同
: : 經由各大網購購買新機後馬上販賣者 亦同 (註1)
: : 若非得販賣請於退貨期過後再行貼文
: 發文範例明確有寫
: 如果你是手機發文那是你的問題
抱歉 因已被水桶現無法查看發文範例
剛在mobilesales版上查看別人發文但沒把範例刪掉的「範例」
該範例亦為僅為「版規」之重申,亦即並未提及視為網購之說法
又您的判決是依據是依「版規」,抑或是依「發文範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