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uzhidaola 信箱]
作者: buzhidaola (吃吃的等)
標題: Re: 退回文章(無填寫明確來源視同網購<buzhidaola>)[賣/台北/面交]
時間: Sun Aug 26 02:57:29 2018
※ 引述《arl (This I Love)》之銘言:
: ※ 引述《buzhidaola (吃吃的等)》之銘言:
: : 原來在購買來源填寫「三星預購通路」不是算是來源?
: : 難道是撿來的或是贓物機?
: : 謝謝您
: 那麼"三星預購通路"是一家公司嗎?
: 所以確實不算明確的來源
原來您所認定的「明確來源」原來是限定依公司法向經濟部設立登記之「公司」?
又倘您所定的明確來源限於「公司」是否應該於「版規」or「發文範例」"明確"加註?
再者,購買來源如果係來自手機通訊行,手機通訊行未必會向經濟部作公司之設立登記。
又或者購買來源是來自網拍之第三人,該網拍亦僅為是媒介平台,交易對象為私人。
倘您所說限於「公司」上開二個例子,亦無法在mobilesales發文販售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