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buzhidaola 信箱]
作者: buzhidaola (吃吃的等)
標題: Re: 退回文章(無填寫明確來源視同網購<buzhidaola>)[賣/台北/面交]
時間: Wed Sep 12 20:06:37 2018
※ 引述《arl (This I Love)》之銘言:
: ※ 引述《buzhidaola (吃吃的等)》之銘言:
: : 原來您所認定的「明確來源」原來是限定依公司法向經濟部設立登記之「公司」?
: : 又倘您所定的明確來源限於「公司」是否應該於「版規」or「發文範例」"明確"加註?
: : 再者,購買來源如果係來自手機通訊行,手機通訊行未必會向經濟部作公司之設立登記。
: : 又或者購買來源是來自網拍之第三人,該網拍亦僅為是媒介平台,交易對象為私人。
: : 倘您所說限於「公司」上開二個例子,亦無法在mobilesales發文販售嗎?
: : 謝謝
: 我沒說限於公司但你確實也沒有寫明確實的來源
: 三星預購通路也包含網購 你能否認嗎?
: 所以你沒寫清楚在那買的那是你的問題
哈囉 可以麻煩您發裁處的公告嗎
依honorguard06轉述:未依時限內發公告,視為無公告,水桶無效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