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5-05-20 12:04:37
小組長您好,對申訴人提出之質疑作以下回覆
1. 攻擊的言論千百萬種,然而嚴重與傷害程度卻有分別
若予以相同的處置,則陷於僵化之囹圄。試問這樣對板友難道更有保障?
雖superLM推文確實對事件,對板友有所批評。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辭,我認為並未
過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嚴重對立引起多人反感。
像是申訴人所列之「很激動」,「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開分身」都尚屬於合理評論,或是狀態的描述。
也因此我才會判決「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雖然申訴人感到反感不悅。然而,主觀之反感屬被攻擊他方之「感覺」,
若僅依此主觀價值判斷即予當事人處罰,未免過當。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其中superLM推文「我勸CO」,因此很明確的『該段話是對CO所說,並不是指申訴人』
由此也可認定superLM並非針對特定群體攻擊,而是針對特定個人表示意見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擊檢舉,應由CO為之,本案申訴人不適格。
3. 群體攻擊之當事人認定上較為寬鬆,因此違規行為之判定應較為嚴格
因為每個人個人價值觀或是社會經驗的不同,對於攻擊的認定上也有差異
所以應以較高的標準看待,以減少認定上歧見產生。
申訴人自認為推文所稱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規禁開分身之認定自己名譽受損
然而,該段話明顯是對CO所說,申訴人認定superLM所指分身為自己,此已有討論的
空間。而後又引用版規來自我認定遭到名譽損害,實有過度引申之疑慮
關於上述
請參考之前的判決 #1L1xhJw1 (PuzzleDragon)
與後來的重新審議 #1L1_crSu (PuzzleDragon)
當時就像我之前在檢舉區所說 (當時我還不是版主)
→ jschenlemn: 所以問題還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擊性不強 03/17 20:46
→ jschenlemn: 指向性強,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罰 03/17 20:47
→ jschenlemn: 攻擊性高,就算不是明確族群也可以以引戰論 03/17 20:47
→ jschenlemn: 但今天兩者都欠缺還要判罰就會像這樣這麼多人反彈 03/17 20:48
當初該名板友說「這個板很有病XD」,被判罰引戰後,引起大量版友異議
相比申訴人本案,指稱對象的明確性,與詞彙使用之嚴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為微弱
換句話說,也就是指向性與攻擊性都不如之前的判決
卻要判定引戰的話,實為倒行逆施不妥之舉
3. 申訴人所提過往兩個判例。1. caca5566 (#1LFWd0L3)
2. TinyMaster (#1LBdFSUs)
批評他人腦袋變傻,不但是強烈的攻擊更是不實的指控
其嚴重程度並非本案所能比擬
若「很激動」,「下次出來選」,「找毛病」跟「腦袋變傻」用同樣的處置,
並非明確之舉。誠如我第一點所述,這樣對板友反倒更沒有保障
而第二個案例中,申訴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爭論前
原文已經有雪華前板主的警告,之後才有重力跟台泥的爭論。
#1LBJO-MP
→ kirakishou: 請不要再繼續影射 或是 挑釁 否則將依版規處份 04/15 14:50
→ kirakishou: 版
作者: ice0514 (五子)   2015-05-20 22:55:00
至此,申訴方有無需再答辯之內容?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5-05-21 11:37:00
基本上申訴人最新所提之論點於此篇都有說明若小組長對於本案例尚有疑義,那麼我再來發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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