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b1236711 申訴 ice0514 (ToS) 一案

作者: weedyc (猴子)   2015-06-21 02:22:54
申訴人:b1236711
申訴案:#1LNy0LlA (Sub_GMobile)
申訴案由:對板主水桶判決不服,請求撒銷處分;修正公告。
判決主文:維持板主原判決,但請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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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挑釁」的目的當然是要「惹起爭端」,但若目的未達成,僅有動機就不
算「挑釁」了嗎?這點組務不認同。至於其它使用者之間的爭端,板主已
於 #1LNy55zx (Sub_GMobile) 說明其判決另屬它案 #1LDOa4RZ (ToS),
於此無關。
2. 板主說明並非「以指名部分視為挑釁」,組務認同此點。如果是「指名且
為正面稱讚,譬如:「OOO很厲害。」這算哪門子挑釁?故可知,挑釁
需符合「指名」且「具貶意之字彙」。
3. 板主於 #1LNy55zx (Sub_GMobile) 答辯:
「您卻刻意要在文句中提及一不相干之板友且與負面語句連結之
"針對單一板友"、"貶意語句"、"非必要之語句使用"、"非相關話題討論"等多方條件」
合併申訴人於 #1LNy4EK2 (Sub_GMobile) 答辯:
「而本人與 bookticket 更沒有「爭」的事實
(檢舉區我們的爭執發生於本次推文事前)」
從申訴人答辯中可得知申訴人與 Bookticket 確於本案之前已有爭執,
本案違規推文之語意脈絡乃源於此,
故板務判定在違規推文乃上下文語意不連串且有針對人批評,此點並無不
妥。
4. 針對 #1LNy40Ob (Sub_GMobile) 公告後之補充部分,雖然帳號部於
#1L9uYpZk (ID_Multi) 判決中說明:「應為不同人持有,但不排除有借用
的可能」,但板主強制 dklassic 發文需附影片證明非申訴人持有帳號一事
,影片是否為申訴人帳號與 dklassic 是否為申訴人代發,並非完全相關,
且板主權限僅限於看板文章是否違反現行板規,故此部分請板主重新考量。
作者: b1236711 (藍琦)   2015-06-26 05:21:00
對第一點 其一,惹起爭端即是挑釁,而非挑釁的目的,    參閱 http://goo.gl/HFHK3Y 其二,板規未規範到動機層面,這與預防性羈押相當類似 其三,即使前述不合理處暫視為合理,    僅有動機而目的未達成自然也不算違規,    否則何來殺人與殺人未遂之分?這是罪刑法定原則對第二點 挑釁需符合指名且具貶意之字彙, 但指名且具貶意之字彙卻未必是挑釁 本邏輯推論相似於 爸爸一定是男的,但男的未必是爸爸 原命題只與逆否命題等價,而不可推論出逆命題與否命題
作者: Initial5566 (藤原雷洛)   2015-06-30 03:22:00
敢做就要擔,硬凹很難看
作者: b1236711 (藍琦)   2015-07-02 18:10:00
用硬凹來描述板主組長的做為 確也恰如其分,只是我在組務版面不傾向用這樣強烈的詞語
作者: darklan (darklan)   2015-07-02 18:19:00
說的好像沒有充要條件這種事一樣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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