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溝通信件4

作者: 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   2019-05-27 21:19:29
※ [本文轉錄自 ShenVen5566 信箱]
作者: angelio (Emilio)
標題: Re: 關於版規超貼
時間: Mon May 27 19:34:54 2019
首先,您的案例,是以「小時數」被檢舉:
→ ddir: https://i.imgur.com/2xK5d14.jpg 05/27 06:05
→ ddir: 20號發文時間那篇是下午1點 05/27 06:05
→ ddir: 以7天來看應該27號下午1點 05/27 06:05
→ ddir: 最新一篇27號零晨2點左右 05/27 06:05
→ ddir: 應該超過7天2篇 05/27 06:05
因此,板規的「一週」,在無其他說明下,在此檢舉案中,必然對應到小時數。
換個說法,任何人對於「一週等於幾日」的答案,必然是「7日」。
任何人對於「一日等於幾個小時」的答案,必然是「24小時」。
在「以小時數被檢舉」的情況下,您的案例必然會以最客觀的168小時作為判決標準。
您所謂「對於『一週』有不同解釋」,最極端的狀況是:
某人在一週的最後一天 (週六) 發了文章數上限,
而過了一天,變成一週的開始 (週日),某人又發了文章數上限,
並以「一週已過」來規避此一板規,
這與您所述「跨夜即算1日」的說法相同,
兩者都必然造成「一週小於168小時」的矛盾,邏輯上是不通的。
您在此次判決中,有兩個必須自己面對的錯誤。
第一,您已經是有過「2次」超貼的累犯,必然更該注意發文的時間間隔。
第二,在您這個判例之前,已有同樣以小時數超貼的水桶判例「#1SrCYBQB (ToS)」。
這點無法因為您所說「不會有人每天去翻判例公告」而得到規避,
累犯的您,反而應該更加注意這類判例。
綜合以上兩點,您的案件不可能有任何改判的空間,請尊重板主判決。
若無其他訴求,本人不再針對此案做出回信。
※ 引述《ShenVen5566 (三代自耕農)》之銘言:
: ※ 引述《angelio (Emilio)》之銘言:
: : ShenVen5566板友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溝通:
: : 關於您提到的超貼規範標準,目前板規執行上就是以7*24小時作為明確的判定依據,
: : 且此規範在本人上任至今,皆是如此判決。
: : 相同的,所有判決中的水桶n日,實際執行也是「n*24」小時。
: 這句話意思是不同版主對於此版規的解讀也各自不同嗎?
: 你說的目前明確規範卻並非判決之前便於以註明
: 在判決之前的神魔版 超貼版規為以下
: 三、違規項目:[項目一、s] [閒聊]、[問題]文規範:
: * [閒聊]與[問題]文,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 含回文、自刪文章及違規刪除文章。若板上一個月內以有相同主題,
: 則視同違反此板規。
: "一人一週內「合計」限發至多2篇"
: https://www.ptt.cc/bbs/ToS/M.1557448843.A.68B.html
: 搜尋所有超貼文
: 也只有這篇有如此判例
: 同時在下面推文也同樣有人有此疑問
: 推 acer5738G: 我剛剛思考了一下2號9號不是剛好差七天 05/10 08:45
: → acer5738G: 所以這個7天2篇是算168小時當間隔嗎? 05/10 08:45
: → acer5738G: 2號23點發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號23點才能發第三篇? 05/10 08:47
: 推 coeXist: 原來是以小時計... 怕爆 05/10 08:49
: 噓 diaoge: 一般來說不是按日期計算嗎?第一次聽說有按小時的 05/10 13:13
: 我相信前兩位版友在TOS版算是十分活躍的玩家
: 在此判例出來之前
: 這兩位版友的觀念也的確跟我一樣
: 這就代表這版規就算是活躍的版友也存在與你不同的解釋
: 而在這之後也無"任何"公告對於此版規的特別更改
: 且其公告的解釋也並非於文章內主動清楚標示
: 而是於推文下方解釋 24*7=168小時
: 對於只看板規
: 而非每天、每篇去翻公告判例的使用者來說以至無法辨明之情形
: 因此認為此判決並不合理
: : 不會因為跨夜就達成1日。
: : 本人在上任同時有將板規進行修正潤飾,且已經過了試行期間,
: : 若先前試行期與正式上路後判決沒有問題,則板主方並無任何理由,
: : 為了您個人的申訴而將標準放寬至您所說的「跨夜即算1日」,
: : 請體諒且尊重板主方的判決。
: : 您提到許多板的規範皆為以00:00為標準,
: : 板主方這邊再次強調本板這部分規定與判例就是跟別板不同,請尊重板主判決。
: : 現實法治規範也是一樣,你不會因為很多國家規範車子要靠右行駛,
: : 便於靠左行駛車輛的國家硬要靠右行駛。
: 對於此舉例甚為失當
: 此版規如套用於舉例
: 第一.
: 在之前的版規應是 規範應靠邊行駛
: 而此的靠邊 並無法直接看出是向左靠邊或向右靠邊
: 第二.
: 並非舉例便能套用於任何情形
: 以出國至其他國家應入境隨俗及清楚明白遵守該國家法律規範
: 這並非能直接套用於合理化此判例之佐證
: : 對於板規的不確定與疑慮,其實平常就能來信或推文詢問板主,
: : 觸犯一條有判例的板規之後於公告文底下開分身試圖帶風向,
: : 顯得您並無尊重板主立場之實。
: : 最後,因為您於水桶後開分身於板上發言,此違反本板分身條款,
: : 在確認多重帳號之後,板主方會重新將水桶期實施於兩個帳號上,
: : 請予以配合,本案就此板主方不會更改判決,請尊重板主判決,謝謝。
: : 請於 72 小時內 到 Sub_GMobile 板,
: : 說明帳號間是否有特殊情形以免自身權益受損。謝謝。
: : ToS板主angelio
: 這邊為另一事件 不認為應該在此申訴信件內討論
: 一碼請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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