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hydra6716對hydra6716之處分

作者: po11po11 (po11po11(1是數字))   2013-11-02 15:27:15
※ 引述《diefish5566 (死魚56)》之銘言:
: 判決是C4 無關原文的噓文
: 並非人身攻擊嘲諷謾罵
: 我修正使其有關原文 仍被判定為無充分理由
: 板規執法標準應一致
您也指出了,判決為C4
此為B項,互不相關
個人認為此案當事人無刻意散布
以上。
: 但是diefish5566的另一個帳號是qe70r178rl
: 請問這在PTT哪個公開版面可以查詢到?
: 沒有嘛
: 以下私密資訊項目,列為極為嚴重侵權等級。
: 嚴禁以任何方式之意圖散佈或誘騙行為:
: 電話;手機;住址;帳號;密碼。
: 以上部分[具文章事後自刪追究之責],任何人得以檢舉其違規行為。
: 電話手機住址帳號密碼
: 帳號就是其中一個子項
: 不然我說假如我插你ip 這五項我都可以查到
: 所以這五項都是公開板面資訊不該受罰?
: hydra6716意圖散布他人帳號
: 明顯觸犯本板規
舉個例子來說:叫過penis5566高義的人都該處理嗎?
無論此用戶是否為高義
難道就不叫做散布此為 高義本人之帳號嗎?
手機、住址、密碼、電話 皆非PTT上受公布資料
IP、帳號(ID)在版上為受公布資料
我認為hydra6716並無判決必要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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