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po11po11不處分hydra6716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3-12-03 00:29:13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diefish5566 (死魚56)》之銘言:
: : 我的解釋一直就是於後有用箭頭補足意見
: : 你不採用我也沒辦法
: : 我也不懂為什麼你一直說
: : 先前的判例是「沒有解釋」 而非「有解釋不採納」
: : 事實上就是後者啊
: 你所謂的「補足意見」裡面只補充了你對於板主群作為不滿之處,
: 但是並沒有解釋與板主群作為無關的意見為何也要使用「噓文」來表達。
: 我問的是這些無關的意見「為何」要用噓文來表達,這部份根本沒被解釋。
: 既然沒有足夠的解釋來說明那些噓文不是為了刻意影響推噓文評價,
: 而將與該文內文無關的意見也用噓文來表達,自然就維持板主原本的判斷。
我用噓文表達那些無關意見後 自知不妥
於後補上與主題相關之意見
請問這和hydra6716案有何不同
他自知不妥 於後補上他認為的正確意見想避開B3
: : 我是不明白你前面把我解釋提出來鞭
: : 後面又一直說我沒解釋啦
: : 你打字打到一半不會覺得怪怪的嗎?
: 我澄清的是「你對判決的解釋」,不是「你對本身噓文行為的解釋」。
: 我想這兩種「解釋」雖然同為「解釋」,但實際上所指涉的對象不同應該不難分辨。
: 如果對於 B3 的部份沒什麼要補充說明的,那我傾向 B3 就維持 po11po11 板主的原判。
同上
: : D2【意圖散佈他人個人隱私資訊】
: : 在推文、文章或連結中,未經本人允許,
: : 以任何隱喻或明說散佈、要求、提及、誘騙他人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 : 以下私密資訊項目,列為極為嚴重侵權等級。
: : 嚴禁以任何方式之意圖散佈或誘騙行為:
: : 電話;手機;住址;帳號;密碼。
: : 以上部分[具文章事後自刪追究之責],任何人得以檢舉其違規行為。
: : 以下[包含但不限定]之私密資訊項目,列為普通等級:
: : 真實姓名;照片;相簿;Facebook私人頁面連結;PTT站內私人信件等。
: : 以上部分為告訴乃論,若是板友覺得自己的個人隱私資訊遭他人未經允許侵權公開,
: : 請當事者連絡告知板主,則板主得以處理之。
: : 請不要斷章取義
: : 那僅僅是說明的一部份
: 我引用的段落是 D2 的原則性主文部份,後續段落則為對施作細節的解釋。
: : D2【意圖散佈他人個人隱私資訊】這個title並沒有限於所謂的現實人身
: : 而細則中也提及嚴禁以任何方式意圖散佈 電話;手機;住址;帳號;密碼。
: : 他指稱死魚魚(或他更正的死魚56)即為qe70r178rl
: : 根據板規 他就是意圖散布他人的帳號 應水桶一個月處理
: 在 D2 的主文部份已經說明其禁止的訊息是「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 而後面兩個段落分別羅列嚴重侵權與普通等級,用於進一步說明不同資訊的處理方式。
: 故在行文邏輯上以 D2 主文部份所限定的私密資訊的屬性為優先認定的條件,
: 若是所揭露的資訊無法與現實人身作出關聯,即不符合 D2 認定的先決要件。
: 在 #1ISyX3fe (Sub_Strategy) 及 #1ITAbM1q (Sub_Strategy) 中,
: po11po11 板主也已經說明 PTT 帳號不在該條板規的限制範圍之中。
板規中將電話;手機;住址;帳號;密碼並列
po11po11則將其他四項並列 帳號另外看待
我不懂用意為何
他句意中的qe70r178rl=diefish5566可不是所謂的受公布資料
: 因此,若
: (1) 你認為 hydra6716 板友揭露了「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 那麼請詳述其揭露的資訊如何達成上述的影響力。如果確實有此效果,
: 我認為這應該要以 D2 進行處分。
: (2) 你認為 hydra6716 板友揭露了「 PTT 帳號」訊息,符合了 D2 對「帳號」的描述。
: 則我認為這是板規制定時板主對於板規的說明不夠精確所致,
: 我會要求板主針對板規 D2 對「帳號」的描述進行進一步的釐清並修改板規。
二比起一 較符合我的想法
進一步釐清並修改板規是之後的事
現行板規下
hydra6716應該受到板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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