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關於我被水桶

作者: buehrle (無限期支持台灣獨立。)   2014-06-18 06:20:25
判例收錄第140617-2號 是我要申訴的文章。
以下為版主 jschenlemn 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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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根據板規3-1,不得以無關作品之事項為護航,違者判處水桶三日。
例如:不爽你去畫、不然要怎麼畫(批評讀者能力)、年輕人就是不懂(批評讀者
身分)、愛看又愛吐、看漫畫這麼認真幹甚麼(批評讀者心態)
另外若以銷售量或是讀者數量來護航也屬於此項違規。
本項為最嚴重違規護航,在推文中使用會被水桶三天,在文章中使用會被直接刪文
不另行公告。
1.c. 根據板規3-3,護航者不得以幻想、推測之劇情予以護航。或要求讀者等待後續劇情
違者予以警告兩次。
1.d. 在原文:[黑暗] 漫畫家的畫風和人物骨架,原發文者對於幾位漫畫家骨架之批評
與討論,並未談及骨架與作品好壞之關聯。然而b君卻自行假設原文為『骨架與神作
之討論』,並發該文針對此虛設之議題進行討論,另外在該文中,b君以『銷售量
比較』強化本身論點。
由此可見,b君該文實際上為以純屬個人臆測之立場,反駁evaunit01君的吐槽原文
;此舉已屬違反『板規3-3』之護航行為,依板規予以警告兩次。
雖然b君聲稱該文為『吐槽文』,然而實際上就如同上一段所論,是屬於反駁原文
的護航文,因此當b君以『銷售量與骨架好壞之關係』強化該文論點時,即是強化
反駁原文之力道,因此視為一護航行為;而此舉以違反板規3-1之規定,依板規
予以水桶三日。
1.e. 依照#1Hy_TLmL (Suckcomic)之公告,任何有關板務之討論應移駕SuckcomicBm進行
且依照C_Center Work之規定,若有不服板主之判決行為,應先與板主溝通。
因此希望b君後續若對於判決或是板務有任何意見,請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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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於指控條文1.a.指出:
"雖然該篇文章為buehrle君新開的文章,然而根據b君之前發的兩篇文章(一篇自刪,
一篇違規依同樣的理由遭到刪除)而言,可見該篇文章明顯為針對“[黑暗] 漫畫家
的畫風和人物骨架”之回文。而違規之護航行為以板規三處理。"
是根據被告前兩篇文章來判定被告的文章屬於護航性質。
然而被告首篇文章是回復本版特定吐槽討論後經由版主指出有涉及不當護航。
被告經過考慮之後,雖然被告只是分享對於漫畫領域特定觀念的看法,並未涉
及針對特定版友之吐槽護航,然考慮原PO版友或會誤以為被告在指責其言論,
故仍接受版主建議自刪之。
因此,被告認為若將單純對於漫畫領域之現象發表心得置於同討論串下,會有
被視為護航之可能,故另行提出討論串,並在文中多次強調,以免被視為同系
列文章。
以此而看,由於被告之文章非為針對特定吐槽文討論串所發之反駁吐槽護航文
,反為一獨立系列吐槽文原PO。既為吐槽原PO,則不可能為既存討論串護航,
無任何護航之性質,即非屬任何性質之護航文。既非護航文,自不應受版規三:
"禁止使用不正確護航文"
條款對於使用護航文之約束。
故違反版規"禁止使用不正確護航文"部分,被告主張無罪。
另, jschenlemn 版主為造成此次事端之當事人之一,被告要求 jschenlemn
版主不應加入版主群討論此案,以免球員兼裁判之可能。
作者: rotusea (M.Y.)   2014-06-18 12:17:00
客觀事實的證據力比主觀陳述高太多了 還是洗洗睡吧
作者: buehrle (無限期支持台灣獨立。)   2014-06-18 13:28:00
請問您是版務人員嗎??所謂客觀事實,就是被告為了不護航,另發新系列。這反而更證明該文章不是護航文。
作者: rotusea (M.Y.)   2014-06-18 14:21:00
用來證明新文不含護航意圖的證據只有你的主觀陳述如此之循環論證 殊難認有可足採信之餘地水桶三日 待程序完成都出桶了 看不出有爭訟實益
作者: buehrle (無限期支持台灣獨立。)   2014-06-18 19:44:00
我沒必要和不是版務人員的人作討論我的訴求就是並未違反版規 主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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