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上國道爭路權首日!逾300輛大型重機上路
: 時間: Thu Jul 7 22:41:26 2022
:
: ※ 引述《ArtoriaSaber (呆毛吃飯王)》之銘言:
: : 什麼叫必要時?比方說高乘載。
: :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6141&KWD1=
: : 發文單位是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不是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 : 道路主管機關是交通部,非內政部。
:
: 其實你搞錯兩個東西
:
: 首先這條法律並不是針對大重機,而是針對所有車輛,包含但不限於大重機
:
: 而道路方面也不是針對高速公路,而是包含但不限於高速公路
:
: 其次也不限於高乘載,包含特殊勤務、車禍、天災等,基於安全或是需求,
:
: 警方即可片面以命令的方式禁止通行,比如總統上國道紅斑馬閘道攔車
:
: 會有那麼大的權限主要是針對等待交通部發布公告緩不濟急
回顧一下前篇在WTF
https://i.imgur.com/SiaYI8e.png
<quote>
所以理論上即便高公局全面開放,高速公路警察局也可以一個命令全部禁止
第一個因為沒公告依法不能行駛
第二個有路權不代表能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
停車及臨時停車。
實際上並不僅限於大型重機有這種限定,甲類大客車,一定噸數的大貨車,某些
管
都有類似的限定
所以理論上即便高公局全面開放,高速公路警察局也可以一個命令全部禁止都有類似的
限?
</quote>
1. 甲類大客車禁行是根據
大客車禁行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檢視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養交字第0960038979號函核定發布
公告單位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跟內政部警政署無關。
你舉這個例子牛頭不對馬嘴。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Content.aspx?LawID=A0079002
2. 禁行大貨車主要是根據
公路法 第 60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寸、載重或易於
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路段。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5987&KWD1=%e5%a4%
相關禁行公告都是由交通部下級單位公告,或者縣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警察機關不是想幹嘛就幹嘛。
3. 國道特殊勤務是國家安全局根據特種勤務條例,要求相關單位支援。
主管機關是國安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或縣市警察等相關單位依法配合。
根本不是甚麼"交通部緩不濟急"。
以上的例子,主管機關跟權限都不是警察。
警察的形象可能在一些人僅存的腦細胞裡面想怎樣都可以。實際上當然不是。
相關新聞
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3/3285463
https://i.imgur.com/UzwEle2.png
https://i.imgur.com/QNtXOm8.png
https://i.imgur.com/w3hWlZl.png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 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
列?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
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這跟大型重型機車正常行駛國道哪裡有關聯? 有甚麼"必要時"禁止?
假設有天災人禍事項影響行車安全,有必要性,是所有車種禁行。
https://i.imgur.com/SiaYI8e.png
根據你的假設,
若交通部開放國道,難道內政部要跟主管機關交通部對幹,要警政署公告禁行?
若主管機關要開放,警察機關要發布歧視性的行政命令,那叫警察國家。
蘇花改、南迴改難道有警察公告大型重型機車禁行? 因為隧道裡面會窒息好危險,對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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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1 條
: :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
: : 段,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
: : 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
: : 開放或禁止只能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
: : 正確名稱為國道公路警察局,若其發布命令全部禁止,可能我們是警察國家。但我們不是警
: : 察國家,其命令已經牴觸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條例第2-1條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3條
: : 第6項。命令牴觸法律無效,你的理論實際上不存在。
:
: 事實上並不牴觸
:
: 前文的是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
: 問題禁止你的是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
:
: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
:
: 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
:
: 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的母法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
: 而第五條的原文是
:
: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
: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
:
: 停車及臨時停車。
:
: 公路"或"警察機關,也就是並沒有強制一定要公路主管機關才可以,警察機關也是可以
:
: 而如果你一定要求必須公路主管機關命令,高公局已經公告命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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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看法是我有路權所以各級機關不得以命令來干預路權的行使否則就是違法
:
: 但實際上是有路權不代表可以否定正當法源依據的命令行使,有路權也必須按照公路或
:
: 警察機關的命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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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你只聚焦在大重機,但是一旦有路權不讓你走就是違法無效,那別忘了四輪和學長
:
: 也有路權,它們也可以喊有路權所以可以任意進出市區或是明文禁止行駛的路段,比如
:
: 甲類大客車去行使巴陵路段
:
https://i.imgur.com/SiaYI8e.png
前述,大貨車跟大客車都有相關法令,禁行有相關原因也僅限部分路段
,甚至有必要可以申請臨時通行。
你要舉這種例子,來幻想國道公路警察局公告國1、2、3、4、5、6、8、10禁行大型重型機
車,沒人可以阻止你幻想。
有法源依據,不代表有正當理由使用法條,沒有正當理由那叫濫權。
還是說你很支持警察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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